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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昌乐佳瑞食品商店、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7民初565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昌乐佳瑞食品商店、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昌乐佳瑞食品商店;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565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佳瑞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阿陀村。

经营者:魏庆河,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阿陀村东北角/div> 法定代表人:魏庆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佳瑞食品商店、被告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以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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