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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海创皮具厂、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辖终308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区海创皮具厂、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海创皮具厂;路易威登马利蒂;深圳市罗湖区美都袋鼠皮具店;张海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辖终3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海创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木棉塘路**。

投资人:张海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都袋鼠皮具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路鸿翔花园家乐福**首层SZHB-L108D铺。

经营者:邓孝娟,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蔡甸区。

原审被告:张海燕,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海创皮具厂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都袋鼠皮具店、张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3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都袋鼠皮具店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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