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22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宾阳县新志家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中和街** 经营者:周前辉,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关于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宾阳县新志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宾阳县新志家用电器经营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宾阳县新志家用电器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85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及公告费600元,该案原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经(2018)桂01执协4号协调决定书指定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该经营部已停业搬迁,去向不明。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宾阳县新志家用电器经营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中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车辆登记中查到其经营者有小型汽车两辆(桂A×××××金典牌、桂湘K×××××本田牌),价值明显超出本案执行标的且未找到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宾阳县新志家用电器经营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