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160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德,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呈贡麒宇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呈贡城内社区古银路聚龙商贸中心**第**商铺**。
法定代表人:丁希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K9JET3M)。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呈贡麒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呈贡麒宇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呈贡麒宇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