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5民初2499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大闲人餐饮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沈略焌,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大闲人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