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20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薛莲,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润翔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钢铁花园大超市法定代表人:曹玲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润翔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