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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252号
案件名称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252号原告: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贤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宴闻,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青青。

本院在受理原告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中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州市奇富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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