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464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易节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罗进村大街综合楼**楼**铺。
经营者:杨美章。
被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
经营者:欧阳华金。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易节丰百货店、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易节丰百货店、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