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201号 原告: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iv>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平,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