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367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万氏文化用品经销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朝前街。
经营者:万国新。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万氏文化用品经销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以此为由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撤回本案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