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初8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好又多超市(香港)连锁滨海县八巨镇加盟店,住所地,住所地滨海县八巨宝恒商业广场**楼iv> 经营者:朱千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好又多超市(香港)连锁滨海县八巨镇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