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956号原告:胡正宇,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胜科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欣丰路******。
法定代表人:秦树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深圳市胜科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于2018年9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胡正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