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执7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神湾镇凯亿百货店,住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村成鸿路周立山商住楼首层3、4卡。
经营者:郑钦忠,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神湾镇凯亿百货店、郑钦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9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山市神湾镇凯亿百货店、郑钦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500.00元及其对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以及到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查,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送达、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线索。
该院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公开其被执行人信息。
据此,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