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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东城雀友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2984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东城雀友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东城雀友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98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东城雀友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济源市东街**,经营者卢涛,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承留镇王拐新村。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东城雀友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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