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113号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赵富强,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吴昌鲡与被告赵富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