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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刑初2616号
案件名称陈锡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锡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26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锡坚,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

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羁押并于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维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2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锡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锡坚及其辩护人李维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始,被告人陈锡坚在其租赁的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676号16楼1610房,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

2018年5月30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陈锡坚,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1105个。

经鉴定,上述1105个“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464855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锡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锡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锡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锡坚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锡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锡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对犯罪未遂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也没有异议。

就本案的量刑部分,辩护人提供如下几点意见供法庭参考:1、被告人陈锡坚是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危害性不大。

2、被告人陈锡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陈锡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陈锡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恳请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始,被告人陈锡坚在其租赁的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676号16楼1610房,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

2018年5月30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锡坚,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1105个。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中的879个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46485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

书证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州罗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价格证明及鉴定书、广州罗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

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

被害单位代理人老某光的陈述;

被告人陈锡坚的供述和辩解;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8〕10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锡坚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锡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可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锡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锡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锡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锡坚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陈锡坚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陈锡坚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锡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皮包1105个,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华为无线移动机1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东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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