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65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宝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委会二环路8号顺德智富园22栋602。
法定代表人:陈华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君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博雅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聚霞路1号成都国际商贸城4区1楼8街4-10460、10461。
经营者:张涛。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佛山市宝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金牛区博雅涛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宝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金牛区博雅涛建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