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8482号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台州市高港高新基数产业园区创新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特种兵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玉沙路中盐大厦11楼A2房。
法定代表人王兆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高雷,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礼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葛广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世纪华联超市谢桥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健康路。
负责人谈丽花,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系常熟市虞山镇世纪华联超市谢桥加盟店业主。
关于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特种兵饮品有限公司、泰州市礼尚食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世纪华联超市谢桥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特种兵饮品有限公司、泰州市礼尚食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世纪华联超市谢桥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特种兵饮品有限公司、泰州市礼尚食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世纪华联超市谢桥加盟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特种兵饮品有限公司、泰州市礼尚食品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世纪华联超市谢桥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