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4370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惠颐购百货店,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3327号东方汇广场首层151房。
经营者:李勤,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竹盛,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怡,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惠颐购百货店(经营者李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婷、被告经营者李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竹盛、李晓怡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