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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圣特罗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2029号之二
案件名称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圣特罗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圣特罗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029号之二 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圣特罗佩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汇侨中路16号206房。

法定代表人:吴文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圣特罗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州市圣特罗佩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商标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附着了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商标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广州市圣特罗佩服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参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乌市人民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法院,也非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义乌市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告广州市圣特罗佩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无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本院认为应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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