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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文彪、郑荣高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刑初1370号
案件名称钟文彪、郑荣高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13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文彪,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莅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荣高,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子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门文娟,女,1991年5月6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友元,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及其辩护人李莅鹃、李子龙、李友元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始,被告人钟文彪租赁本市白云区石井红星村黄染直街某号某楼作为工厂,2017年8月始租赁本市白云石井红星村黄染直街某号某房为仓库,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郑荣高、门文娟,生产、销售假冒“LV”、“McQueen”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7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三址共查获假冒“LV”、“McQueen”注册商标的鞋子共573双及生产设备、送货单据、记事本一批。

经审计,现场缴获及已销售的假冒“LV”、“McQueen”注册商标的鞋子,按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728476.64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文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郑荣高、门文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郑荣高、门文娟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之间量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钟文彪对鉴定意见认定其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的销售价格有异议,辩称数额没有那么多,认为鉴定意见中没有剔除被告人门文娟集计用纸中记载的属于被告人自有品牌的无标鞋子,其中名为“美丽说”的客户存在此情况。

被告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均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钟文彪的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提出假冒注册商标的定性没有异议,关于量刑意见方面,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价格方面无异议,但是对于已销售部分的涉案金额,认为证据不充分,疑点重重,被告人钟文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疑罪减轻的建议,请求给予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酌定的量刑情节方面,涉案产品钟文彪自己设计,市面上没有同款,社会危害性较小,每双鞋子纯利润在10元到20元之间,钟文彪的获利较少,钟文彪到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自己的事实,属于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

钟文彪是偶犯、初犯,恳请法庭依据有关的规定,对钟文彪减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钟文彪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奶奶80多岁,母亲体弱多病,妻子也是没有工作,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荣高的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郑荣高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郑荣高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郑荣高在本案地位是属于从犯的地位,入职时间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2.被告人郑荣高愿意积极退赃。

3.被告人郑荣高能够积极主动坦白本案的犯罪事实,其口供非常平稳,具有坦白的情节。

4.被告人郑荣高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且签署了具结书,5.被告人郑荣高2017年8月底才入职,对于其审计报告,2017年9月之前的销售记录,不应计为其犯罪金额。

被告人门文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门文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门文娟有以下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门文娟是普通员工,入职不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

2.被告人门文娟认罪态度好,交代稳定,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本案的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3.被告人门文娟的犯罪恶意不大,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希望量刑时能考虑其家庭的特殊情况。

4.被告人门文娟没有前科,本次犯罪是偶犯、初犯,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能够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始,被告人钟文彪租赁本市白云区石井红星村黄染直街某号某楼作为工厂,2017年8月始租赁本市白云石井红星村黄染直街某号某房为仓库,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郑荣高、门文娟,生产、销售假冒“LV”、“McQueen”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7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三址共查获假冒“LV”、“McQueen”注册商标的鞋子共573双及生产设备、送货单据、记事本一批。

经审计,现场缴获及已销售的假冒“LV”、“McQueen”注册商标的鞋子,按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726375.1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生产工具;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重新清点照片、扣押清单、房屋租房合同、收据、租房登记本、假冒“LV”、“McQueen”、“GUCCI”、“Dior”、“FERRAGAMO”、“KENZO”、“JIMMYCHOO”等品牌的鞋子的商标标识、刷卡单、说明书,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肯佐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KENZO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LOUISVUITTON商标注册证,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GUCCI商标注册证,ALEXANDERMQUEEN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ALEXANDERMQUEEN商标注册证,DIOR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DIOR商标注册证,北京市某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FERRAGAMO商标注册证,送货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预审监管支队预审侦查一大队侦查说明、被告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的身份材料;

证人宁某、万某、王某、梁某、杨某的证言;

被告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的供述和辩解;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穗价认定〔2018〕3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粤诚司鉴字[2018]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验笔录;

视听资料。

关于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本案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根据本案缴获的送货单、被告人门文娟记载销售情况的集计用纸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本案涉案金额为728476.64元。

被告人钟文彪庭审中提出的被告人门文娟集计用纸中记载的销售给“美丽说”客户的鞋子属于其自有品牌的无标鞋子,请求予以剔除,被告人门文娟在庭审中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予以采纳。

经审核,其中,集计用纸中记载的有记录单价商品销售情况统计表中,销售给客户“美丽说”的鞋子有五双,金额共820元;

无记录单价商品销售情况统计表中,销售给客户“美丽说”的鞋子有八双,共1281.45元,合计共2101.45元,扣减上述金额后,本案涉案金额共计726375.1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荣高、门文娟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钟文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郑荣高、门文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文彪、郑荣高、门文娟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文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文彪是初犯、偶犯,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有理,但提出被告人钟文彪的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郑荣高、门文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荣高、门文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决定对被告人钟文彪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荣高、门文娟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文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荣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门文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及生产工具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谭伟强人民陪审员  赵月颜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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