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757号被执行人:赵某,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固安县。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2018)吉2401刑初1110号刑事判决,判决书第五项内容为:“扣押在案的黑色丰田CRV轿车(京9E383)一辆、白色速腾轿车(吉H×××13)一辆、假酒119瓶、假烟44条及其他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1月1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2018)吉2401刑初1047号刑事判决涉没收财产部分,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执行。
2021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向本院发出延州财罚函[2021]1号关于赵某案件涉案车辆执行情况意见的函,同意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车及实物接受,并上缴国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2月18日下发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黑色丰田CRV轿车(京9E383)一辆、白色速腾轿车(吉H×××13)一辆上缴国库,产权归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罚没管理办公室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2018)吉2401刑初1110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