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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4255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平昌县畅延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255号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100-1号世创国隆中心2705(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军,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榕声路81、83、85、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八一大路53号。

负责人:张光华。

被告:平昌县畅延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星光工业园福星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王从平,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平昌县畅延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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