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8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厚街绿伞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岳范山大道**。
经营者:张成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回家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上山门工业区长盛加油站后面法定代表人:李成龙。
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绿伞副食店、东莞市回家吃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