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36号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悦之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828号五亭龙国际玩具礼品城卓然庐三层3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悦之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18日,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