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235号之一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艾人生艾灸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晶宫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韩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艾之源艾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黄渠河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霞。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太和县艾人生艾灸药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阳市艾之源艾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0月15日,原告史改云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并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史改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
原告史改云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