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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李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32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李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李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32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健,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22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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