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200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淄川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主要负责人:李小满,经理。
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鹏,总经理。
被告:广州欧豪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冬冬,董事长。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淄川购物广场、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欧豪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