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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射阳县临海镇乐购超市、广东裕源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9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156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射阳县临海镇乐购超市、广东裕源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射阳县临海镇乐购超市;广东裕源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初15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临海镇乐购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射阳县临海镇桥南街iv> 经营者:朱千胜。

被告:广东裕源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梅县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iv> 法定代表人:卢浩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临海镇乐购超市、广东裕源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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