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初15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临海镇乐购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射阳县临海镇桥南街iv> 经营者:朱千胜。
被告:广东裕源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梅县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iv> 法定代表人:卢浩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临海镇乐购超市、广东裕源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