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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春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18926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春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唐春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18926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春兰,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春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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