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192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德,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彤苹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
经营者:邹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彤苹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彤苹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