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2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细枝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新何村细庙社深山。
经营者:邓细枝,女,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超鸿,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细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