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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张仲甫与苏州克拉福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嘉友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747号
案件名称747张仲甫与苏州克拉福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嘉友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仲甫;苏州克拉福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嘉友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747号原告:张仲甫,男,1961年5月30日生,台湾居民,住台湾地区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克拉福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顺贤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晨曦,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嘉友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辰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晨曦,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仲甫与被告苏州克拉福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嘉友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张仲甫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请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仲甫自愿变更诉请并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变更诉请申请及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仲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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