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231号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建设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忠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研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二十二大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豪翔物流**库**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市金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河南科技市场数码港**楼**法定代表人:董红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研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金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