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753号原告:惠阳东美音响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东风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刘政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航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树猛。
原告惠阳东美音响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航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35××××.4、名称:一种耳机调音结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惠阳东美音响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阳东美音响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阳东美音响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