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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高新区盛丰烟酒综合商店、李铁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6民初159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高新区盛丰烟酒综合商店、李铁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新区盛丰烟酒综合商店;李铁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民初15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高新区盛丰烟酒综合商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西路与竞秀街交口北行路西经营者:李铁军。

被告:李铁军,保定市高新区盛丰烟酒综合商店经营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诉被告保定市高新区盛丰烟酒综合商店、李铁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于2018年11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洋河”“海之蓝”文字商标和“海之蓝”立体商标权的侵害;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830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7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3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同日,原告苏酒集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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