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0642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4。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
委托代理人:许佳欣,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朋视眼镜店,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榕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B5Q。
经营者:朱峰。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朋视眼镜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于2018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人民币2,25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