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3民初317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告:周村荣鹏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周村区北郊镇柳园路。
经营者:段鹏,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村荣鹏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