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570号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茅蓬路。
法定代表人:廖苔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志荣,女,公司员工。
被告:六安市路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吴家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凤山,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路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请金额由202250元降低为20000元。
2018年11月8日,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