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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岳、、唐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民终847号
案件名称王五岳、、唐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五岳;唐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梅,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五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唐梅因与被上诉人王五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唐梅未按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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