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2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凤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X。
法定代表人:管庆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初256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770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1日将执行款人民币157702元转入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本院(2016)粤03民初2562号判决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6)粤03民初2562号判决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54.0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3民初2562号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