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22439号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珍,该公司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丽青,女,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冠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丽青、上海冠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白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懿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