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松林,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锋,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靳松林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94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靳松林称其因自身原因,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靳松林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靳松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靳松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