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223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金广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广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广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