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837号 原告:温州金吉汽摩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明浙汽摩配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南潮村大南路**。
经营者:余晓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金吉汽摩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明浙汽摩配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金吉汽摩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金吉汽摩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温州金吉汽摩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