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终15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长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良,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闻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岭市,上诉人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滢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原审被告闻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闻俊、丰滢世纪公司停止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闻俊、丰滢世纪公司连带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闻俊、丰滢世纪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闻俊、丰滢世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第241017号“”、第241029号“”、第2410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闻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丰滢世纪公司对闻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丰滢世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丰滢世纪公司不存在侵害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改判丰滢世纪公司无需对闻俊基于侵害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路易威登马利蒂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辩称:丰滢世纪公司是涉案市场的开办者及管理者,有权利和义务对其管理的商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但其未尽合理的监督责任,与涉案商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适当,请求驳回丰滢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闻俊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丰滢世纪公司是否是涉案市场的管理者及开办者,二、丰滢世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丰滢世纪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及丰滢世纪公司与闻俊签订的《管理合同书》第四、第五条之约定,本院认定丰滢世纪公司为闻俊所在经营市场的管理者,对各商铺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丰滢世纪公司作为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监督管理责任,客观上对原审被告销售侵权产品实施了帮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之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一审法院认定丰滢世纪公司与闻俊承担连带责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丰滢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