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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秋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358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秋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秋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58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秋霞,女,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div>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秋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秋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高秋霞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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