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民初6284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沈秋平工艺品店,,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道山路**金品公寓**2#楼连接体05店面,实际经营场所地福州市道山路219-5号。
经营者:沈秋平,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沈秋平工艺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