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民初35782号原告: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锦秋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聪,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岳君,男,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南创维大厦****iv>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董事长。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原告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格公司)与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多格公司诉称,其为足球资讯类网站“懂球帝”(www.dongqiudi.com)的所有人,系第14024363号、第14024425号、第14024530号“懂球帝”图文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
多格公司发现创维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以微梦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为平台,在其微博账号“创维电视”中发布含有涉案商标的微博,并以“懂球帝”字样为宣传标语进行商业宣传。
同时,创维公司还在包括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在内的电梯广告中使用“创维AI电视才是真正的懂球帝!
”,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多格公司的商标权,给多格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致歉;
2.二被告赔偿多格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3.创维公司在其所有的“创维电视”微博上,向多格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创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商标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贮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多格公司取证的电梯广告标语所在地及创维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海淀区,本案也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创维公司将“新浪微博”账号作为宣传载体发布宣传标语,与网络侵权行为无实质关联,多格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创维公司与微梦公司之间的关系,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
创维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多格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创维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在内的电梯广告中使用“创维AI电视才是真正的懂球帝!
”的宣传标语,以及创维公司在微梦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网站上使用其微博帐号“创维电视”发布含有涉案商标的微博,并以“懂球帝”字样为宣传标语进行商业宣传,将微梦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且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微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微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此应属本案实体审理范围,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管辖权的审查,对于创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