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752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克培,男,1962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单英萍,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克培、单英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